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桂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英(系刘桂虎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玉富因与被申请人刘桂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2020)辽13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玉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写明诉争墙是申请人所有,现被申请人占用该墙,并搭建雨棚占用了伙墙,致使下雨雨水顺着彩钢板流到申请人家里,给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现申请再审,并请求一次性解决该墙的所有权问题。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桂虎辩称,一、我完全同意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驳回刘玉富诉讼请求。刘玉富就本案三次起诉,实属胡搅蛮缠。请求维护原审判决。二、土地使用证只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不了双方院落中间院墙实有所有权,而我房是原本村村民刘玉发的,当庭刘玉发已出庭作证,证实30多年前,他将房子和院落卖给刘桂虎,卖房之前他和刘玉富是邻居,界墙是他出资所建已建三十多年,界墙应属于刘桂虎。三、关于刘玉富要求赔偿55000元一事,我方不同意赔偿。我家建小棚时,没有处理好滴水,应该给刘玉富留滴水,下雨时部分滴水只流到刘玉富院内地皮上,地面上没有什么建筑物和物品,况且我们按法院判决,已实施补救措施,造不成什么损失。今后不会向他方滴水。刘玉富要我赔55000元是无赖表现,他有什么证据证明他的损失。最后,请法院维护前两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刘玉富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卷宗显示,刘玉富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其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超过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关于刘玉富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写明诉争墙是申请人所有,现被申请人占用该墙,并搭建雨棚占用了伙墙,致使下雨雨水顺着彩钢板流到申请人家里,给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的问题。刘玉富提供的“土地登记卡”备注记载“经调查核实,权属来源合法,界址不清(刘玉富西界)(刘玉发东界)(刘玉富东界)(王玉树西界)”,表明刘玉富与刘玉发之间界址不清,也即现在刘玉富与刘桂虎之间界址不清。而刘玉富提供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其与刘桂虎之间诉争的墙归其所有,原审判决刘桂虎于判决生效后第一个雨季来临前通过安装排水槽等方式保证其院落东南角彩钢棚棚顶的雨水不会顺着彩钢板流到刘玉富家院落内,足以排除刘桂虎家彩棚棚顶雨水流入刘玉富家院落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刘玉富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刘玉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玉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傅国臣 审判员  张洪伟 审判员  李 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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