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雄森国际10-11栋负一楼。
负责人:曹桂明。
被告: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双盈卧龙湾一期10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群与被告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群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湖南华湘勤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