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忠勋,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象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8月6日 开庭日期2021年8月11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忠勋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官忠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1年3月18日2时38分,被告人官忠勋酒后驾驶桂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朝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官忠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官忠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经过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官忠勋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
请求情况
本院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忠勋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官忠勋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判决主文被告人官忠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远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涔艳 书 记 员 谭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