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临猗县楚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阳平镇帝王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归还84437.1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55元,执行费11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0元。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结果为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我院已委托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反馈结果为已注销,不能查封。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金狮 审判员  荆金科 审判员  姚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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