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传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振兴社区栗树组*号。 被告:下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下仓镇下仓埠。 法定代表人:程婷,系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金传木与被告下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金传木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传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传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金传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庆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