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傅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张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吕建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傅景霞、王玉祥、张俊梅与被执行人吕建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联系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未了解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4月19日,经敖汉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执行人员到大连市看守所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被执行人表示自己负债较多,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