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昂,男性,1990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马青泽,男性,1978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昂与马青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092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马青泽赔偿原告李昂租赁费及损失共计35000元,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支付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及诉讼费825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马青泽未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李昂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未付款数额月息2分支付利息。
三、被告孙彩霞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其他互无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昂承担825元,被告马青泽承担825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马青泽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马青泽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2022年3月29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微信、支付宝、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信息。
三、通过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丰县管理部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辖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马青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
五、对马青泽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委托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执行到位3000元,尚余178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青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