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某支行。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息120332.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将剩余80332.58元自2021年8月份起三个月之内还清。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24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郑晓芳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赵维胜

裁判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韩维强

书记员 韩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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