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刘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祁县军诉刘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205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星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县军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3337.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星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账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祁县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星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祁县军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称需继续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待查实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祁县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205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