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26085554458U。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陈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丽利 人民陪审员  贾祥芬 人民陪审员  许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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