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星,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万全,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敏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立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吕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