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886880296E,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缪尔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粤,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QC3AB51,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雷公坪5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琼慧,经理。 被执行人:黄琼慧,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40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热水坑居委会天门壹号48栋4-101、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黄琼慧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社区××路南侧山水印象7栋1517、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