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马小龙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小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