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管绍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帮、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管绍兴与被告叶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玲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娇娇、被告叶启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938.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3763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39912.02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答辩意见:1、我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出租车司机没有靠边停车,也没有提醒我下车注意,责任在他。我下车前都看过前后没有人的。司机是我亲戚,为了让他早点把车开出来我才签字的。目前我身体不好,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能力赔付原告。2、原告的医疗费中有不合理部分。
三、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2019年7月30日11时10分,案外人纪国俊驾驶×××出租车行经莲都区水东路与金东路路口时,车内乘客即被告叶启亮开门时未能充分观察道路前后方安全情况,与由案外人陈成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载原告管绍兴沿水东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与陈成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启亮负主要责任、纪国俊负次要责任,原告与陈成兰无责任。
四、受害人就诊及理赔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丽水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至丽水汪氏伤科医院治疗。对原告的伤残及财产项目,案外人即×××出租车的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原告进行了交强险赔付,分别赔付了22098元、150元。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费3763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共赔付16004.23元,纪国俊已赔付原告2969.3元。原告剩余合理损失计20938.41元。
裁决结果
原告管绍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后的余额应由被告叶启亮赔偿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叶启亮赔偿原告管绍兴经济损失20938.41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到原告管绍兴于浙江泰隆银行的账户(账户×××)。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叶启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