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明珍,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罗显福,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鸣,贵州贵安新区湖潮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兰丽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贵阳市黄河路**。
负责人:王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国贸置业大厦**/div>
负责人:陈颖。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住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世纪商务城**div>
负责人:陈忠,职务: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明珍、罗显福与被告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兰丽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明珍、罗显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明珍、罗显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