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3号楼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

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凤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成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

负责人:谢彦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峰,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卢玮,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成支行与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8606号民事裁定书,对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成支行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21)京0102民初86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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