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博浪空气能地暖营销中心,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国际商贸城1栋1-26号,现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国际商贸城1-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2MA6G70FA8M。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饶军与被告桐梓县博浪空能地暖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饶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饶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饶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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