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博浪空气能地暖营销中心,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国际商贸城1栋1-26号,现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国际商贸城1-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2MA6G70FA8M。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饶军与被告桐梓县博浪空能地暖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饶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饶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饶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