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尖参,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现住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旦,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现住共和县。
被告:拉琼,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现住共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尖参与被告拉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赔偿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尖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尖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