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星,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信息号码:*。
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号,公民身份信息号码:*。
被执行人:朱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信息号码:*。
被执行人:朱维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信息号码:430602199207125027。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4﹚49号裁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星与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向申请执行人黄星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0元。二、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向申请执行人黄星支付利息669200元﹙自2013年11月22日至本案裁决书作出之日止的利息。此后的逾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承担申请执行人黄星追讨债务发生的工资和差旅费用60000元。四、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承担申请执行人黄星律师费人民币117000元。五、仲裁费49180元,执行费51095元,合计10027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朱云、朱权、朱维清负担。
执行中查明,一、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出查询申请,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载明:1、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银行帐户有零星存款、无证券信息;2、公安部车辆登记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朱云有车辆权属登记信息。二、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朱维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无保险理财登记信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朱云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险理财登记信息,朱维清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保险理财登记信息。
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以﹙2021﹚湘06执恢14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云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均为朱云,保单合同编号001689325113306期缴保费的保单现金价值;同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维清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人为朱维清,保单合同编号P200000029516057期缴保费的保单现金价值,由于被执行人朱云、朱维清下落不明,因未结算,不能确定朱云、朱维清可退还金额,暂不能扣划;同年6月15日,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维清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公积金6003.65元,也因公积金管理规定不能扣划,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己于2019年6月26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至今下落不明。
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年7月20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黄星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己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云、朱权、朱维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巳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该公司的执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