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57-1号。
法定代表人:苑振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焉耆铭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地焉耆县石材产业园(218国道630公里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森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艳琴,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林枫,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焉耆铭石石材有限公司、何艳琴、林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6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588144.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6日、6月8日、8月10日、9月13日、10月18日、10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新疆江合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9日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焉耆不动产、南京、东莞、徐州不动产、广州、五家渠第六师、昌吉不动产查询房产;
4.2021年4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何艳琴、宋学群名下位于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商住楼9栋17层1单元1702房产,轮后查封;
5.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