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栓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王法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栓定与被告王法民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栓定、被告王法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栓定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鄢陵县承包工程,因被告工程需要,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内打井。到工程完工后,被告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先支付原告2万元,下余31000元承诺说等等再给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法民答辩称:我跟原告都是跟着马肖干活的,我跟原告是合伙关系,原告并不是跟着我干活的,该劳务费应该找马肖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王法民给原告谭栓定联系到鄢陵县务工(打井),被告王法民提供材料,原告谭栓定带着机器和6个工人来提供劳务,活干完后因未支付全部劳务款项,工程承包人马肖给被告王法民出具了欠条。2020年12月16日,原告找到被告王法民催要劳务款项,被告给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原告向马肖催要劳务款项,内容为:“委托书我叫王法民,兹委托谭栓定身份证号()负责办理起诉马肖拖欠2018年打井工程尾款一事,其中,马肖欠尾款共计伍万壹仟元(51000),王法民欠谭栓定劳务费叁万壹仟元(31000元)。特此证明王法民2020.12.16号”。出具委托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款,被告推脱找马肖催要,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王法民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王法民虽未出具欠条,但根据当庭陈述及出具的委托书足以证明二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31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是合伙关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法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栓定支付劳务款31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王法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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