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陈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蒋丽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唐山海港中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平安小区103楼2门201号,注册号:130294000004702
经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总经理
被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陈铁军、蒋丽侠、唐山海港中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建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