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陈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蒋丽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唐山海港中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平安小区103楼2门201号,注册号:130294000004702

经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总经理

被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陈铁军、蒋丽侠、唐山海港中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建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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