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轩酉文物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号1幢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李政达。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北京轩酉文物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志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