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政荣,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永和镇鱼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97984279F。
法定代表人:牟光伦,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政荣与被告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23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因修建的办公楼、厂房需要安装铝合金窗子、纱窗,公司派财物人员任达胜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约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办公楼、厂房铝合金窗子125元/平方米、150元一个进行计价。2018年10月,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上述窗子、纱窗的制作、安装工程。2018年12月31日,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6,737.5元。2018年10月,被告预付12,500元,下欠14,237.5元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被告辩称
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徐政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徐政荣提供的销货清单,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徐政荣购买窗子、纱窗,徐政荣将前述货物运至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处安装完毕。2018年11月25日的销货清单上载明货款共计26,737.5元,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预付了徐政荣10,000元,2018年10月26日支付了2,500元。剩余货款14,237.5元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付清。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现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遂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政荣与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徐政荣完成了供货义务,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了货款,现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4,237.5元未支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徐政荣要求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3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政荣货款14,2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贵州康希大地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