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琪琪、王继晓。

审理经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与王琪琪、王继晓罚金一案,(2020)豫0902刑初679号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王继晓处罚金六千元元,被告王琪琪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琪琪、王继晓共同会陪被害人损失:葛会彬4782元、王吉玲1550元。因王琪琪、王继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3日,4月14日,6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河南农村信用社账户冻结扣划84.96元、财付通账户冻结扣划127.62元,已发放至法院罚金账户。被执人王继晓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扣划16.98元,财付通账户分别冻结扣划17.18元、63.28元、27、61元已发放至罚金账户。被执行人王继晓线下缴纳罚金5874.95元,退赔被害人葛会彬4782元、王吉玲15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通过网络信息查控,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并未有证劵、股票。(5)查明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无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王琪琪名下有保险信息无现金价值暂不处置。 三、2021年5月13日,到被执行人王琪琪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琪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琪琪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22332.00元,实际执行到位12332.00元,尚余1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除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无现金价值暂不处置之外,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孔玲玲 审判员  白翠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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