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市。
被告:白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地区喀什市。
第三人:陈书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顾冬梅与被告白雪、第三人陈书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顾冬梅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冬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顾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70元,减半收取计373.85元,由顾冬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