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升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王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升文与被告王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升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李升文明确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其他请求不变。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居英于2020年3月9日向原告李升文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消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居英未按照双方的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李升文多次向其催要,于2020年5月18日还款原告李升文本金47000元整,还剩余3000元本金未归还,被告王居英以种种借口拖延。

被告辩称

被告王居英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升文于2020年3月9日向被告王居英转账借款5万元,后原告李升文多次向其催要,被告王居英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转账还款原告李升文本金47000元整,还剩余3000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升文提交的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李升文提交了转账凭证,庭审中称借款借条已经在还款47000元时收回,当时余额不足称随后还款3000元,但尚余3000元一直未还。综合证据情况,对其要求被告王居英偿还欠款3000元的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升文未提交利息约定情况证据,庭审中明确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升文欠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居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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