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鹏飞,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泳利,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振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元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付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鹏飞与吴泳利、吴振明、河南元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岳鹏飞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11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