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栎可仁和德泰劳务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00MA3MCJ245R。 经营者:张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栎可仁和德泰劳务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张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张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张健身份证号370911199006××××今欠张丽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于2019年9月4日前全部归还,经双方协商,如未按期归还追加壹万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此欠条本人自愿书写)。借条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健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丽与张乃涛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8日,张丽、张乃涛(乙方)分别与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甲方)签订《出国劳务委托合同》,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出国劳务相关事宜,合同约定,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根据乙方的特长、外出意向国家、工资及福利待遇,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并代乙方向商务部资质公司或第三方(指其他了解或从事出国劳务的公司)转交乙方的相关材料,代乙方办理有关手续等与乙方外出工作的相关事宜,以便于乙方外出工作。二、本委托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本合同签订并费用完善之日起计算,如合同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成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1个月。三、乙方的工种为别墅看管,乙方外出意向国家为澳大利亚。四、乙方考虑自身经济问题,委托甲方代缴乙方到商务部资质公司或第三方办理赴澳大利亚工作的手续费用总额75000元,甲方代缴总费用75000元,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支付(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作为甲方代缴的名额占用金,(2)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缴的费用35000元,若乙方未如约支付,甲方可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5000元名额占用金,(3)签证下达后立即缴纳剩余尾款35000元。七、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签证办理不成功,甲方应无条件协帮乙方到商务部资质公司或第三方(指其他了解或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在7-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交费用,互不提出赔偿;在乙方所办项目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出现变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为乙方转换项目或退还乙方所缴纳办理费用,互不提出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张丽及其丈夫张乃涛分别向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缴纳费用40000元,共计80000元。后因签证未办理成功,张丽及其丈夫张乃涛找到张健要求退还该笔费用,2019年8月4日,张健为张丽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张健身份证号370911199006××××今欠张丽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于2019年9月4日前全部归还,经双方协商,如未按期归还追加壹万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此欠条本人自愿书写)。欠条约定期限逾期后,张健仅给付张丽8000元,余款72000元今未予给付。为此,张丽诉至本院。 另查,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于2018年8月28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劳务信息咨询(不含劳务派遣)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国劳务委托合同》、收款收据、欠条、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丽及其丈夫张乃涛委托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办理出国劳务相关事宜,并签订了《出国劳务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涉案《出国劳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张丽及其丈夫张乃涛按约定向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支付了代缴费用共计80000元,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签证未办理成功,仁和德泰劳务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张丽及其丈夫退还收取的代缴费用。张健向张丽出具欠条认可将该费用退还给张丽,逾期后仅退还8000元,剩余72000元一直不予退还是不对的,现张丽主张退还下余72000元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健未能退还张丽款项,理应赔付由此给张丽造成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自张丽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张丽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栎可仁和德泰劳务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90元,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栎可仁和德泰劳务信息咨询中心张健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春晓 书 记 员 金 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