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赵延生,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该社职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3XXXX401261410。
被执行人:刘小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003130319,汉族,现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杜红霞,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XXXX603080025,汉族,现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杨家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现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孟庆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现住黄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贷款本息92612.70元,诉讼费1005.5元、执行费1289元的义务。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199.52元;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2020)陕0631民初414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由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5元、执行费1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4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