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兰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现龙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CJ1W25L。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应龙。
审理经过 王兰修申请执行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劳动争议一案,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人仲案(2019)1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兰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工伤保险待遇251040元,伤残津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精贴6781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4151元支付),生活护理费(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195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474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的型号LG833铲车一辆、蓝色砖机一台、蓝色剁砖机一台、红色叉车一台、圆形搅拌机一台、砂机二台、粉碎机一台、传送带四条、摇筛一个、水泥砖约8万匹、细砂约100立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将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林
审判员 陈攀
审判员 陈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