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
负责人:王振,行长。
被执行人:张新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杜俊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蔡巧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张俊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宇、潘磊、杜俊伟、蔡巧玲、张俊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新宇、潘磊、杜俊伟、蔡巧玲、张俊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新宇、潘磊、杜俊伟、蔡巧玲、张俊岭的银行存款17926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