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铁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铁纲犯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18)豫1729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郭铁纲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郭铁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郭铁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郭铁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225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铁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