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对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娴、王东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豫15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5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柔伊,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补正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判员 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