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周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2民初317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立军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28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立军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281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