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某油田某某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能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任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某油田某某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万元或保全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足额,则请求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申请人相同数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28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1月4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能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油田某某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