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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仲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居住杭州市拱墅区。2021年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21)2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仲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超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仲华及其辩护人史红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5日晚,被告人刘仲华醉酒后在本市下城区家中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报警求救。20时25分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金某接警后,带领辅警林某前往现场处置警情,被被告人刘仲华持刀威胁,并被咬伤右手食指(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刘仲华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刘仲华系抑郁状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仲华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仲华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告诉称 被告人刘仲华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有一些不同理解,醉酒时间、持刀威胁、咬伤等,发生的事情是其的错,应该负责任,愿意认罪认罚,以后要敬畏法律,善待家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因患有抑郁症及醉酒缘故,对行为失去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主观恶性较低,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参考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晚,被告人刘仲华酒后在杭州市原下城区家中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报警求助。20时25分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金某接警后带领辅警林某到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刘仲华持刀威胁,并被咬伤右手食指(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仲华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仲华系抑郁状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仲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因为失业和家庭琐事情绪很差,2021年2月5日晚喝了酒,想和老婆李某说话,但她不愿意,其当时情绪很激动,她怕其动手打她就报了警。夫妻纠纷导致民警到家里,其很懊恼很悲伤。老婆想走,其去厨房拿了水果刀,把厨房门关上想自杀。民警把厨房门踹开,其被吓到,又拿起一把菜刀,以为民警要用电警棍把其头打出血,其挥舞两把刀,说了威胁的话,具体什么忘记了。其拿刀把厨房窗砍烂了,想从窗跳下去,但窗太小,又跑到儿子卧室,准备从卧室的窗跳下去,老婆和民警一直在劝其,其被老婆劝下来,民警上来控制其,把其从卧室拉到客厅,其被压痛了,下意识的咬了某个人的手一口,但马上松口了。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2.证人金某的证言,陈述2021年2月5日晚上20时25分许其接警后带着辅警林某赶到某某园,先到现场的还有两个保安。该处住户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报警人叫李某,其丈夫叫刘仲华。刘仲华喝了酒情绪不稳定,夫妻在客厅里争吵。其做双方工作,将刘仲华单独叫到朝南的房间,交流了一段时间,他的情绪有些稳定下来,提出要单独待一会。其退出,过了几分钟刘仲华从房间里出来到了客厅,在对李某说话过程中,突然进厨房拿起一把小刀,其和保安冲上去想夺刀,因为厨房狭小没有夺下来,退到厨房门口。刘仲华把厨房门关上,在里面叫嚷,拿刀戳厨房门。其踢门想进去,但门的下半截没有倒无法进入。这时刘仲华右手拿起一把菜刀,左手一把西式厨刀,嘴里叫着对其说今天他死了也要砍其一刀,砸碎厨房窗玻璃还用刀在自己肚子上比划,后来把两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作出要割颈的动作。其站在厨房门口对刘仲华劝说,李某也在一旁劝,但刘仲华始终不肯放下刀,一直将刀架在脖子上,后来他让其们退后,他拿着刀从厨房出来到东北角的房间里。等其们进到这个房间时,发现刘仲华已经爬到窗口了,又爬出窗扶着空调外机站在三楼的雨棚上,怕他跳楼就没有靠他太近,劝他进来。在李某及其们的劝说下刘仲华从窗口爬进房间,其们立刻上去控制他,将他带到客厅餐桌边上时,他低头咬其,右手食指中指节处被咬出血。后将他带回派出所。

3.证人李某的证言,陈述2021年2月5日晚上20时其与丈夫刘仲华在家中发生争执,刘仲华当时喝酒了,情绪比较激动,其怕刘仲华会动手打其于是就报警了。民警到现场询问情况,突然间刘仲华到厨房去拿刀,一手拿着水果刀,另一只手拿着菜刀,说要自杀。民警想上前劝他,刘仲华用刀比划让民警往后退,口中喊着要砍民警。后来刘仲华又跑到儿子卧室,站在卧室窗边说要跳楼,僵持一会后其和民警一起把他拉下来。其没有注意刘仲华有无咬民警,但现场有一个民警说刘仲华咬了他一口。

4.证人林某的证言,陈述2021年2月5日晚上20点左右,其和金某到某社区出警,是穿着制式衣服,携带装备开警车去的。到了那里了解房内两人是夫妻关系,报警人是李某,说她和老公有感情矛盾,告诉其们她老公喝了好多酒。金某现场调解,劝双方冷静,等情绪好一些后,单独和刘仲华谈了一会,但刘仲华不知道为什么冲到厨房拿了一把小刀,架在自己脖子上,金某开导让他把刀放下,刘仲华情绪失控,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大约22时,刘仲华终于把小刀放下,之后刘仲华又发情绪了,冲到厨房拿菜刀到处挥,把房间的东西砍了满地都是,自己爬到卧室窗口上,说要跳下去。其和金某看他有危险想去拉下,但他情绪不稳定,让李某一起帮忙劝,之后李某一直和其们劝,最后在刘仲华下来的时候,金某上去制服他,过程中刘仲华咬了金某的手。增援民警到场后一起把刘仲华带回派出所。

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鉴定意见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金某受伤致右手食指近节指间关节见0.5cm×0.1cm咬伤痕,经鉴定达轻微伤标准。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刘仲华符合抑郁状态诊断标准,涉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明出警现场情况。

此外还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仲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仲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刘仲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波

人民陪审员颜小军

人民陪审员徐海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褚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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