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忠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齐红,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忠德与被告徐忠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徐忠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忠德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季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康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