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吕忠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忠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9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忠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吕忠志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2日、2021年03月15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1年2月5日,本院分别在封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15日,因被执行人吕忠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4月17日、2021年7月22日分别到被执行人吕忠志居住地应举镇西大村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忠志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7月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红进行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吕忠志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李继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继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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