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维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前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维玮、李东林因与被上诉人刘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诉人代维玮、李东林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代维玮、李东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