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接待会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61670848H。 法定代表人:罗发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万安西路27号夏威大厦1幢10层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3247425F。 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罗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原审被告:魏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审被告:罗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茜、魏彩萍、罗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18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晓燕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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