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英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武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英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英英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7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6年7月23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英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英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原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英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6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辉峰 审 判 员 马晓燕 审 判 员 雷红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夏 书 记 员 刘彦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