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公司职员。
被告:余翠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翠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