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金龙,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宾安村河西道北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黑01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徐金龙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其正在使用的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徐金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1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洪志 审判员 董 婷 审判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