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商贸街华盛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92715313D。
法定代表人:胡有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董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被告董娜已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凤冈县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