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中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荣,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冲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黎明富,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中贵与被告石勇、胡冲林、第三人黎明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冲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2日期间与石勇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要求石勇支付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2日期间劳务报酬6375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胡冲林认为确定自己与石勇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将直接影响本案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认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冲林与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胡冲林申请中止诉讼,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