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盛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2289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28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201.54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盛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控制金额为10.33元,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盛某某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控制金额为1061.57元,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盛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嘉宾路支行的账户,控制金额为0.15元,期限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盛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的账户,控制金额为0.24元,期限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盛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水贝支行的账户,控制金额为5.22元,期限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六、已查封被执行人盛某某名下位于岳阳楼区的房产,期限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
七、已扣划被执行人盛某某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存款1061.57元。
请求情况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暂不申请对上述具备处分条件的首位控制的财产进行处分,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款1061.57元扣缴执行费50元、追缴案件受理费201.54元后,余款810.0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对上述已控制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