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雄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吕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宣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邹琴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宣雄峰、吕剑玲、宣卫国与被告邹琴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宣雄峰、吕剑玲、宣卫国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雄峰、吕剑玲、宣卫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雄峰、吕剑玲、宣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宣雄峰、吕剑玲、宣卫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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