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敦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萍,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廖可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敦民诉被告廖可芝离婚纠纷一案中,谭敦民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廖可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谭敦民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敦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廖可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或扣押的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