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杨俊玲,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智国与被告杨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闫智国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杨俊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智国撤回对被告杨俊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智国承担。